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主任是由各学院聘用,在各学院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同时兼做其他工作的教师,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是帮助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指导教师。
第二条 为使班主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指导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班主任的设置
第三条 按自然班级设置班主任,原则上一个班安排一个班主任为宜。有条件的学院可在高年级实行导师制。
第四条 各学院党总支在征求学院行政领导意见后,选派思想好、责任心强、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的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由各学院聘任,任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均应担任一至四年班主任工作,凡是不服从组织安排或经班主任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各学院、部、处、室暂缓受理其任职资格的评审、晋级及聘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于每年六月确定下学期的班主任。新任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班主任的职责
第七条 班主任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校、院党政的各项决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参加并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和政治学习,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严格遵守纪律,逐步树立辨证唯物主义观点、群众观点和劳动观点,培养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
第八条 指导和协助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参加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有关会议,着重三自教育的管理,注意培养学生干部的独立工作能力,指导学生自己管理自己,为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尽可能创造条件,使班级形成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集体。党团员教师,要协助党、团支部做好考察培养和发展党团员的工作。
第九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密切联系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除经常与学生谈心外,每学期课堂听课不少于二次,每周到学生宿舍二次以上,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自习、考勤、生活、宿舍卫生以及体育锻炼等有关方面的情况,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做在前头,努力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做好学生选修课目、课外阅读和报考研究生等指导工作。每学期初向任课教师介绍本班同学的基本情况,配合任课教师做好工作,每周向有关领导汇报考勤情况,保证学生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认真负责地做好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工作,并根据测评结果做好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工作、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毕业生鉴定、省、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的考核
第十二条 对班主任的工作每年考核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主要考核其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的情况,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绩效及师生的反映。
第十三条 班主任根据职责要求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学院领导在认真考察和听取学院党团支部、辅导员和学生的评价后,对班主任学年工作进行评定并上报学校。到班主任任期满后,学校对其进行总体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者,可评为优秀班主任。
一、所在班级在本学年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班集体或先进团支部者。
二、所在班级的学生本学年无违纪行为者。
三、所在班级的大多数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优秀者。
四、大多数任课教师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优秀者。
五、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委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本班同学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参加团校学习的学生占本班学生人数的比例、外语过级率、计算机过级率在全校名列前茅者。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或解聘班主任。
一、所在班级的学生违纪率居高不下者。
二、所在班级的大多数学生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不称职者。
三、大多数任课教师对班主任的评价为不称职者。
四、班主任违法违纪受校、院级(含院级)以上行政或纪律处分者。
第五章 班主任的奖惩
第十六条 担任班主任的青年教师,经考核能胜任工作者,应按时评定为助教、讲师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凡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在申报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班级学生人数发放一定金额的班主任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班主任,由学校或学院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每学年召开全校班主任工作会议,表彰优秀的班主任,并记入业务档案。校级优秀班主任除发给奖状、奖金外,在晋升职务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班主任任期满后,凡担任二至四年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班主任外出进修。进修经费在学校师资培训费中统一解决。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班主任,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不称职的班主任,经学院党总支研究后,报学校予以解聘,并记入业务档案。被解聘者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晋升职务的申请。
第六章 班主任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班主任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在各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组织管理指导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班主任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汇报情况,交流经验。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领导要重视和关心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检查指导班主任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