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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营造健康高雅、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有序地开展,预防并有效控制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个人或集体组织举办的各种学生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活动要有组织、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学习、生活及工作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组织集体出校外的郊游、休闲、娱乐类活动。

第三条 学生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对活动责任人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集体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组织活动,由此 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组织者承担。


 第二章  活动要求

 

第五条  学生活动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落实“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活动的举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六条  学生活动要制定严密的活动方案,活动前必须召开安全教育会议,认真学习学校安全工作相关制度,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活动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服从举办单位和带队教师的指挥。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活动结束后应按时返校。对于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将追究带队教师的责任,对于逾期返校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参加外出活动的学生在活动结束后,如因擅自离队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郊游、野炊,必须遵守活动地域的有关管理规定。严禁任何人私自下水(河、湖)游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条  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需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或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学生不得做出借故罢餐、罢课等过激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准擅自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不得擅自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等活动。未经允许禁止在校内悬挂、张贴各种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条幅、广告。学生不得举办营利性活动。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组织者和举办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必须履行严格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举办面向各所在学校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为各所在学校;各学生团体开展的活动须经校团委审核批准;举办跨学校、全校性的大型学生活动或在校外开展的活动(含党员活动)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活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及班级活动的组织者需在活动进行的3天之前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组织全校性大型学生活动(包括各种晚会、竞赛、培训、非专业性讲座等),需在活动进行的5天之前向学生活动的主管部门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团总支和校团委对活动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和批准之后方能进行;

(三)学生个人外出活动按《岳阳学院学生请假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须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年级辅导员及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学工处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否则责任自负。下列活动视为已经批准,不需另行申请审批:

(一)根据各学院党总支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

(二)根据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举办的大型活动;

(三)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认为按申请的时间、地点举办的大型活动将会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可以变更举办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七条 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学生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产生上述情形的,学校主管机关、相关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予配合服从管理。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