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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校园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法治意识和自防、自卫、自治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装。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五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者,可进入学校。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八条 学生亲友来校探望,必须经宿舍门卫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方可进入。需要在校留住者,可凭有效证件在学校招待所住宿。

第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结社和非法出版刊物。参加社团、组建社团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和负责人的姓名。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损他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严禁师生员工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 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凡带有属国家管制的枪支和刀具,应立即上交保卫部门,不得私自藏匿枪支和刀具。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爆炸、易燃、腐蚀、剧毒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现金、有价证券可存入储蓄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校园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校园草坪、花草树木和各类标志。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制止治安灾害事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对学校处分不服者,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违反本规定的,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岳阳学院内适用,解释权归学校后勤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