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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岳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岳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条例》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申诉主体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岳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校纪委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作出复查结论,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校纪检部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有权决定受理或驳回申诉,并负责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不得缺席案件的复查工作。对连续3次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报请院领导解除对该委员的聘任。属于正当回避的除外。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校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 过6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等材料。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上应写明受委 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权限。

第十三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1.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2.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3.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4. 已就申诉事项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10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四条 申诉的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委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校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的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复查结论,并据此撰写出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复查结论的生效。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结论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对于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复查结论决定书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复查

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复查结论决定书制作3份,由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 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各执1份。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校可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纪检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