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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14 浏览次数: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在严肃校纪校规的同时,鼓励受处分的学生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处分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解除处分考察期限

受到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12个月的考察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受到处分后,特殊情况可提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特殊情况见第三条);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察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9个月的考察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察期限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1.学生受到处分后在考察期限内表现良好,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2.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改正错误或存在的问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言行符合文明大学生的基本要求,能被班级同学和有关教师认可的;

3.受到处分后,不自暴自弃,能自觉调整状态,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

(二)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学生在考察期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前解除:

1.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含)以上表彰的;

2.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省级(含)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励及以上的;

3.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岗教师”等基层就业项目或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

 、解除处分受理时间

每年的5月份第2周、11月份第2周。

五、解除处分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达到解除处分申请期限和条件后,可根据相关条款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岳阳学院申 请解除处分审批表》递交班主任;

(二)民主评议。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评议,80%以上参议者同意解除视为有效。班主任根据评议结果向年级辅导员提出初 步意见和建议;

(三)二级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及 辅导员初审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讨论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思想表现和考察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辅导员提出的解除处分建议和意见。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解除,须由所在学院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四)学校审批。学工处在收到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做出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材料由学工处送达学生所在学院,并发布公告。

六、解除处分审批材料

(一)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生受处分以后的每学期成绩排名情况;

(三)受处分以后的思想汇报;

(四)二级学院同意解除处分的情况报告;

(五)其他证明材料。

七、档案管理

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审批表、原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与相关材料原件统一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学工处留存复印件。

八、毕业班学生因违纪受到校、院发文处分的,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有突出表现的,经校、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可以提前解除相关处分。

九、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