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岳阳学院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阳学院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活动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等。
第三条 岳阳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团结凝聚学校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引领青年学生自觉传承红色基因,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增强学生社团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着力发挥社团文化的育人功能。学生社团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及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问题。 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党群部、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计财处、校团委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 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岳阳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校团委书记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七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 四)有至少 1 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须由我校教师担任),各社团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以聘请若干行业专家、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
( 五)有完善的社团章程,章程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类别、宗旨;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的主要任务、活动范围和经费来源;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任期、权限及其职责等。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拟任负责人,发起人须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下列材料:
( 一)岳阳学院学生社团筹备申请书;
( 二)社团章程草案;
(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 四)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等。
第十条 岳阳学院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 二)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 四)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岳阳学院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 五)在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 六 )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者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业务指导单位要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要接受学校党委组织的定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 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地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五条 岳阳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校学生工作处报告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七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和支持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1 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1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对指导教师的培训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经上级党组织或团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 临时党支部( 团支部)在批准其成立的上级党组织( 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临时党支部( 团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 团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 团支部)不发展党员( 团员),不收缴党费、 团费),不选举党代表( 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撒销。
第二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专业前 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优先遴选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群部(党委宣传部)审核。 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业务指导单位要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会、沙龙论坛等活动,需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讲座、报告类活动须报党群部(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参加活动,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相关活动时,原则上须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须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同时向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一周(临时突发需举办的活动及时报告,必须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向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等递交活动申请,活动策划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 内容、参加人数、设奖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广泛开展健康积极、丰富多彩、开拓创新的校园社团活动。社团可通过活动申请、 申报答辩等形式争取团属精品活动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工作处应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相关活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一定保障,按照要求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也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对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表现优异者,赋予相应学分认定,并可参加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志愿者等评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学院全体学生社团。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