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贯彻学校“求真、求实、求新”的学风要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创建、评选“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充分发挥班集体在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引领班级建设,在全校学生中形成爱校荣校、勤奋学习、积极实践、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
第三条 创建评选工作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各项创建评选工作,确保创建和评选质量。
第二章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班级有“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计划书 ,创建目标明确,创建措施务实可行,创建计划落实到位,创建效果显著;
(二) 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班级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理论学习氛围浓厚;班级成员尊敬他人,奉献社会,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 班级学风端正。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四) 班级凝聚力强。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学互助,关系和睦,集体荣誉感强;
(五) 管理制度完善。班级成员学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学生上课和参加活动出勤率高, 寝室、教室文明创建达标率高;
(六) 班级文化活跃。积极开展实践创新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 大力开展书香班级建设,定期开展班级读书活动, 班级在学校图书馆的图书借阅量高。
第五条 班级如有下列情形, 取消评选资格:
(一) 学年到课率低于96%或学风抽检不达标次数超过 3 次;
(二) 有考试违纪舞弊者;
(三) 有学年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四)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五) 学年内出现重大学生事故者;
(六) 出现其他规定一票否决情形者。
第三章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的申报、创建、评选
第六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的申报:
(一) 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学院的“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工作方案”,动员所有班级积极申报创建,督促实施创建工作;
(二)申报“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的班级, 填写《“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申报表》,于每学年初 9 月 30 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报创建,从申报受理之日起至学年末为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期;
(三)各二级学院汇总审核并公示批准参加创建优良学风示范班级的班级名单,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处;
(四)校学生工作办公处每年 10 月中旬审核并公示全校创建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名单。
第七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的创建:
(一) 各申报班级在申报后要召开创建启动主题班会,班主任向全班同学宣讲本班创建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动员全班同学都积极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
(二) 班主任要切实发挥作用,及时对班级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推动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三)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创建班级的检查和督促,及时掌握各班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讲评,对查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并限期整改,通过创建工作提升学风整体水平。
第八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评选程序:
(一) 申报班级创建期满,可自主申报参评“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二) 参加评选的班级根据各二级学院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创建评选办法进行自评打分, 撰写创建总结材料, 报所在学院进行综合考评;
(三) 各二级学院综合考评要从定性考评和定量考核两个方面进行。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学工办、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组员的评审小组,对参评班级进行综合考评;
(四) 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参评班级综合考评结果,评定院级优良学风班级,并择优向学校推荐“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候选班级;
(五) 校学工处对“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候选班级进行测评,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表彰奖励。
第四章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的奖励
第九条 学校积极鼓励各班级积极参与创建, 每年10月份评选上一学年“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第十条 各学院向学校推荐候选班级数量不超过本学院已申报创建的班级总数的20%, 学校最终评定的“优良学风示范班级”超过全校已申报创建班级总数的10%,“优良学风示范班级”由学校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十一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奖金作为获奖班集体活动经费,专项用于获奖班级开展各项学习和文体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班级成员公布, 并主动接受院系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从“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增加校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各 2 个。
第十四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级”的创建、评选工作将作为评选学校年度“优秀辅导员”和“优秀班主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学校不再专项组织评选先进班集体。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