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良好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对在政治方向、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实习、课外活动、公益活动、体育竞赛、身体锻炼、见义勇为、社会实践、创造发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或学生个人进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奖励
第二条 集体奖励设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总支和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三条 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班级同学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能严格要求自己。
(二)学习风气浓。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无作弊、违纪现象;学年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课程考核成绩及格率、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居全院同年级的班级排名前列;体育锻炼达标率在95%以上。
(三)集体观念强。能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纪现象不超过全班人数的 2%。
(四)干部力量强。班上所有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完成院、系布置的各项任务。
(五)活动开展好。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各项创建、评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并结合本班实际,开展了一系列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第四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比条件
(一)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职责明确,团结协作,整体素质高,各级团学干部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制度建设好。切实履行团组织工作职责,加强所属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带动支部工作全面开展,所属支部按期换届,各项组织制度健全有效,工作学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总结。
(三)学风建设好。学风整体水平在全院排名靠前,团员青年在各类学习竞赛中取得过院级以上奖励。无重大安全事故和学籍处理现象。
(四)主题活动开展好。坚决贯彻落实院团委工作思路,并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开展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项活动。
(五)工作有特色。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团学工作,活动有阵地,经费有保障,工作有成效,全院有影响。
第五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比条件
(一)支部成员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
(二)支部基础工作扎实,开展深受同学欢迎、有意义的活动,能很好地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
(三)有良好的学习风气,团员青年能遵守校规校纪,无各种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现象。
(四)集体荣誉感强,积极组织全体团员青年参与学校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
(五)能结合本支部情况,配合院、系开展特色工作且效果显著。
第六条 评奖时间
优秀班集体每年九月评选;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团支部每年四月评选。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参评集体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含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各二级学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个人综合奖励
第八条 个人综合奖励设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党员、十佳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第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有较强的能力,全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20%,并无不及格现象。
(三)坚持体育锻炼,早操无缺勤,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和爱国卫生活动,讲究文明卫生,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由各二级学院申报;
(二)学年各门课程成绩均名列年级前茅,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
(三)在校、院影响好、贡献大,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关心集体,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尊敬师长生活俭朴,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本年级本专业前 30%;
(二)热心公益、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有吃苦耐劳和乐于奉献的精神,工作认真负责,能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成效显著;
(三)严于律已,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及时反映情况,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是同学的表率;
(四)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内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至少1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
(二)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刻苦,无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秀,并有较强的能力;
(三)优先评定在社会工作、科学竞赛、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毕业生;优先评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投身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西部边远地区和国防单位的毕业生。
第十三条 五四青年奖章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优秀;
(二)学习成绩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为年级前 10 名;
(三)遵章守纪好。能模范遵守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无违纪行为;
(四)综合能力强。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工作成绩显著;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五)该奖项由院团总支申报。
第十四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加强政治学习,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觉悟高;
(二)学习成绩好。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排名进人班级前 30%,无补考或重修现象;
(三)遵章守纪好。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稳定,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四)组织观念强。能始终以一名共青团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校、院组织开展的各项团学活动,在宣传教育文体活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五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和理论水平;
(二)工作热情高。热爱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团员青年的积极性,奉献精神强,创造性地完成团的各项工作;
(三)学习成绩好。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学习成绩排名进人班级前 30%,学年内无补考或重修现象;
(四)工作效果好。在共青团及其它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十六条 评奖时间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九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届学生毕业前进行;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评奖比例
奖励内客 | 三好学生 | 三好学生标兵 | 优秀学生干部 (共青团干部) | 优秀共青团员 | 五四 青年奖章 | 优秀毕业生 |
比例 | 5% | 1% | 学生干部(共青团干部)人数的 10% | 共青团员 人数的 5% | 1% | 毕业生人数 的5% |
第十八条 校级学生干部参评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由院团总支根据工作实绩,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推荐候选人。
第十九条 评奖程序
(一)各班(支部)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种奖项候选人;
(二)各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工处、教务处、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十佳大学生”奖励
第二十条 “十佳大学生”分为十佳道德标兵、十佳学习标兵、十佳实践创新标兵、十佳学生干部、十佳学生党员、十佳自强励志大学生、十佳志愿服务大学生和十佳寝室长等八项。
第二十一条 “十佳道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乐于奉献,为人正直;
(二)积极投身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热心参与校园和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
(三)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味、孝老爱亲、抢险救灾、爱护公物、维护校园秩序、关爱同学、志愿者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二十二条 “十佳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强,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同学共同进步,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品学兼优,成绩优秀,专业成绩排名年级前三名;
(三)大三、大四学生须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须达到相应专业英语等级要求,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六级及专业英语八级者优先考虑;
(四)年度内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相关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等发表论文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十佳实践创新标兵”评选条件
(一)社会责任心强,利用假期或实习期间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帮扶等活动,成绩突出且有优秀的社会实践或科技创新成果报告;
(二)在校级以上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和比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第二十四条 “十佳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学生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在某领域取得一定成果;
(三)积极进取,关爱同学,责任心强,有开拓创新精神人际关系好,在同学中有较强影响力;
(四)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且任期至少满一年;
(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前 20%。
第二十五条 “十佳学生党员”评选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表现突出;
(二)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 10%,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同学积极主动地配合党组织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党性强,作风正,模范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大局意识、组织观念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六条 “十佳自强励志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为人正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
(二)具备勤俭节约、诚实可信、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前 20%;
(四)在困境中自立自强,拼搏奋进,吃苦耐劳,事迹突出且热爱生活,乐观向上,自尊自信。
第二十七条 “十佳志愿服务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服务同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专业知识扎实。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奋刻苦,作风严谨,年度学业成绩位居班级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道德品行良好。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模范作用发挥好。积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参加扶弱助残、捐资助学、公共服务、义务献血等社会公益活动,能够在志愿者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服务业绩突出。积极参加各级各类青年志愿服务中心所举办的各项活动,且年度内至少参加学院青年志愿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三次及以上;坚持参加校园交通文明督导、食堂文明督导、校园卫生清扫、社区服务、义务维修、敬老助残等志愿服务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要求有10小时及以上的志愿服务时长)。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1.长期坚持从事某一项志愿服务工作如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弱势群体、礼仪志愿服务等,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参加过两次校级及以上大型志愿者服务活动并获得表彰奖励者;
3.因参加志愿服务及公益活动而获得各类官方媒体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具有一定公益影响力者。
第二十八条 “十佳寝室长”评选条件
(一)认真履行寝室长职责,以身作则,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前30%;
(二)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在宿舍内务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寝室,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其他活动,其寝室成员积极参加;
(三)寝室学风优良,学年内寝室成员无任何违纪行为及考试、考查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奖时间
每年 4-5 月份集中评选。
第三十条 评奖程序
(一)各院根据评比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每项推选1-2名候选人;
(二)各院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组织各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学校十佳大学生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确定具体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单项奖励
第三十一条 单项奖励设校长奖学金、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和优秀青年志愿者等。
(一)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主要奖励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见义勇为及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优秀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者。校长奖学金实行申报制。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最高为 2000元。
(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刻苦,学习态度端正;(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含三下乡、勤工助学等)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刻苦,学习态度端正;(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5次以上,表现突出,效果显著;(4)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在同学中反映良好。
(四)科技创新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或单科成绩优秀;(3)积极能加各种科技活动,在学生科技活动中起到了骨干和带头作用;(4)在省部级各类科技比赛中获得奖励。
(五)文明创建先进个人:(1)政治思想好,遵守校规校纪;(2)学习努力,态度端正;(3)集体荣誉感强,有奉献精神,所在寝室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表现好,被评为学校最高等级文明寝室。
(六)明星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团体干部和优秀团体会员的相关评选条件与程序由校团委、相关挂靠单位和学校学生团体联合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 评奖时间
校长奖学金、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明创建先进个人在每年九月评选;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在每年四月评选(毕业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十三条 评奖程序
(一)各单位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民主推荐各种奖项候选人;
(二)各院初评、公示(7个工作日);
(三)学工处、团委组织评定小组评审并公示;
(四)校领导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集体奖励外,其他个人奖励都要填写有关表格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各学院可将学生获得奖励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所有奖励都由学校或职能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要进行广泛宣传。
第三十六条 除以上奖励外,确为学校赢得荣誉需要奖励者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外各类奖励依据各自评奖条件实施。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与本办法相关的奖励原则上应从校级相关奖励获得者中推荐产生,不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