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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鼓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含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含10%);

(六)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的,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应修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含全校性选修课)全部合格;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2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七)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2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具体条件可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上一学年各学院二至四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生,应如实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院确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学工处复核后报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