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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日期:2025-08-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包括退役入学、退役复学学生,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等其他非在籍在校学生和在校时间已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除外)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已享受过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学期内不再重复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档资助,具体额度和名额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预算确定。学校根据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含退役士兵),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名额和标准,原则上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四条 我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生活俭朴,自立自强。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800元、二等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每人每年2600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标准为37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二)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发布当年评审工作通知,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

(三)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岳阳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按照申请条件及要求组织评审,确定初评学生名单及助学金等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五)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复核,提出我校当年度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

(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审议,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

(七)学校公示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

(八)退役入学、复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要求填写打印《岳阳学院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证明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复印件、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提交至所在学院(学院同时收取学生申请表的电子版,便于学院检查核对学生填写的信息及修改)。

各学院审核学生申请资格(当学期在读且申请学年不得超过退役复学后就读学制),将符合资格学生名单纸质版《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所有资料一并交至学工处备案。

学校审核学生学籍状态及本次发放情况,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学生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学期发放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每学年分两个学期经计财处发放至受助学生本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暂缓发放,待缴清学费和住宿费后补发;

(二)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情况者;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学生,自规定基本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六)对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停发一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受到学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直至留校察看期限结束停发国家助学金;

(七)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无法补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